"能貓"傍"熊貓"法院叫停判賠10萬
1962年獲得商標注冊,電線電纜品牌“熊貓”可謂聲名赫赫,曾被評為“中華老字號”、“中國馳名商標”等。然而,熊貓商標持有人上海熊貓線纜股份有限公司發(fā)現(xiàn),市場上出現(xiàn)了“能貓”牌電線電纜。近日,楊浦區(qū)法院判令能貓公司停止侵權,停用“能貓”文字,賠償10萬元,并登報消除影響。
【案情回放】
2011年11月,熊貓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證員陪同下在某建材市場購買了兩卷電線。在透明塑料膜包裹上,有一圓形標志,右側標明“能貓電線電纜”字樣,右下側標明“有限公司”。隨后,熊貓公司訴至法院,要求能貓公司停止在企業(yè)字號中使用能貓字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、停止侵害熊貓注冊商標、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。
能貓公司則辯稱,以能貓作為企業(yè)字號,系經獨立思考并結合企業(yè)自身特點選取,本意為“有能力的貓”。在該企業(yè)注冊登記時,熊貓商標并非馳名商標,因而并無仿冒的意圖和必要。在無惡意前提下,熊貓公司無權要求停止使用能貓企業(yè)字號。
日前,楊浦區(qū)法院審理后認為,能貓公司侵犯了熊貓公司商標權,構成不正當競爭,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【以案說法】
問: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(yè)字號,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?
答:本案中,“熊貓”商標在能貓公司企業(yè)字號注冊前已多年使用并獲得較高知名度。在字形上,“能貓”與“熊貓”近似,極易使公眾誤認為涉案電線來源于熊貓公司。因此,能貓公司明顯具有攀附熊貓公司商譽的主觀目的。
問:為何判令能貓公司停止使用企業(yè)字號?
答:注冊“能貓”企業(yè)字號的時間遠遠晚于“熊貓”商標。雖然企業(yè)將“能貓”字號解釋為“有能力的貓”,但并不合乎常理。如果僅要求“規(guī)范使用”,仍不能避免混淆,因此判令停止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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